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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才等到的医保目录 听听陈金甫的解读

2017-02-23 王琦琛(整理) 健康界

摘要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表示,与现行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新增339种药品,向临床价值和重大疾病倾斜,关注妇科儿科,国家将支持中药,并鼓励创新。

来源:健康界 作者:王琦琛(整理)


2月23日,人社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下称《药品目录》)。


健康界发现《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药品目录》中,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和2009年版医保目录相比,最新版的医保目录共增加363个品种,其中,甲类药品西药增加了53个品种,中成药增加38个品种。民族药增加了43个品种。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司长陈金甫表示,新版国家医保目录的变化旨在向临床价值和重大疾病倾斜,关注妇科儿科,支持中药,鼓励创新。同时他还承认,我国药品目录修改周期较长,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将来,人社部将建立常态化、动态化医保用药准入机制。


新增339种药品

《药品目录》新增339种药品。陈金甫说:“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价值高的新药、地方乙类调整增加较多的药品以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举例来说,《药品目录》新增了91个儿童药品品种,明确适用于儿童的药品或剂型达到540个。同时,《药品目录》还大力支持中药和民族药。


最新发布的是我国第四版《药品目录》,前三个版本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调整发布。目前执行的是2009年版本,共收载药品2196种,其中西药1164种,中成药1032种。


陈金甫坦承,药品目录长期没有调整,导致一些问题,包括: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负担较重、与临床用药需求脱节、创新药品无法进入目录等;因此需要新的药品目录。


本着“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人社部再2016年下半年启动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并于2017年2月发布第四版《药品目录》。


45种拟谈判药品近半数为肿瘤靶向药物

另外,专家同步评审还确定了45种拟谈判药品。因为部分药品临床价值很高,但价格较为昂贵,所以需要进一步谈判,适当降低价格后,在纳入目录范围,缓解给基金带来的压力。


这45种拟谈判的药品当中,近一半为肿瘤靶向药物,涵盖了白血病、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常见肿瘤,其他为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用药。


各地8月31日前执行《药品目录》

谈到执行时间,陈金甫表示,各省(区、市)可以按规定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并发布本省(区、市)的医保药品目录。


人社部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省(区、市)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统筹地区应在1个月内开始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将建动态化准入机制

陈金甫承认,由于种种原因,药品目录调整的周期确实较长。


本次《药品目录》发布以后,人社部将着手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医保用药准入机制,做好目录准入、支付标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衔接,使保障范围与临床用药实际、医药技术进步相适应,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险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作用。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我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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